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资助对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三)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四)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我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不列入本计划资助范围,可向其他主管部门申报。
四、资助范围
本计划资助的范围是: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五、资助标准
本计划资助的标准是: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控制在该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无偿资助的项目不超过3个。
六、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 http://www.szwenchan.gov.cn/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报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原创文化创意项目资助申报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违规证明复印件;
(五)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按A4纸型正反两面制作,编写页码(不含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咨询电话:25945159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43号档案文化大楼309室。
八、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九、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12年3月20日至4月19日。
市文体旅游局先核查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给予受理编号。申报企业应在通过初步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十、审查程序
按照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网上申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人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